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五)决字[2025]第1261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大市*******,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大市*******。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何*自2023年11月开始吸毒,2023年因吸食毒品依托咪酯被XX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23年12月因吸食依托咪酯被XX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处社区戒毒3年,最近一次吸食毒品为2025年7月19日在耒阳市大市镇XX农庄二楼的房间内与梁XX等人一起吸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尿检报告及照片、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及告知书、吸毒前科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