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洪公(雪)不决字[2025]第0107号

  违法行为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群峰*******,现住:湖南省洪江市群峰*******。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9时许,杨x、杨x连、杨x旺三人前往洪江市xx乡xxx村xxx组杨x华屋后修水井,在未征得杨x华同意的情况下,杨x连、杨x铲了杨x华屋门口屋场坪上面的碎石,合计约10公斤。
  以上事实有杨x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因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云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