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嵩)决字[2025]第0852号

  被处罚人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上午7时许,受害人姜某在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XX米粉店后厨给顾客煮粉期间,将手机临时放置于店内餐桌上。7时4分,违法行为人谭XX在店内点餐期间发现该手机,遂临时起意将手机顺手牵羊窃走。被盗白色IQOO z9手机系受害人于2024年10月以1600元价格购买。
  以上事实有现场指认笔录、当事人陈述、现场监控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