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雨)决字[2025]第1952号

  被处罚人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有色*******。
  现查明:2025年07月20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丁XX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路XXXX公交车站附近,见被侵害人洪XX长相较好,为满足自己“性”欲望,脱下下身衣物,向洪XX展露出生殖器官。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丁**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