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刑)决字[2025]第0575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龙阳*******,现住湖南省汉寿县龙阳*******。
现查明:2024年4月30日晚,陈欢与侯嘉俊约架,随后陈欢指使姚明、万智林、李景民在刘岳那里拿了两把刀、棒球棒、甩棍等凶器后到浩天网吧来会和,另外陈欢还邀集了廖展翼、姚昌伟等人到浩天网吧堵侯嘉俊,侯嘉俊因害怕被打,不敢应约,随后陈欢、刘岳等人坐张诗培、王*的车在汉寿县城寻找侯嘉俊,刘岳、万智林、姚明在远鸿宾馆找到侯嘉俊,陈欢等人驱车赶到案发现场,陈欢手持刀具将侯嘉俊从宾馆大厅抓出来,刘岳随后赶到并用刀背抽打侯嘉俊,陈欢也随即用刀背抽打侯嘉俊,姚明、万智林也用棍棒殴打侯嘉俊,与侯嘉俊一起的刘哲昊、黄子昂、廖子捷见情形不对,便开始逃跑,陈欢、姚明、万智林、李景明前去追赶三人,将其赶至附近一麻辣烫店,其三人被吓到瑟瑟发抖,连忙向陈欢等人认错,随后陈欢等人又返回至案发现场,要侯嘉俊下跪并对其进行殴打,拍摄视频,打完之后陈欢等人扬长而去并将作案工具丢在物流城。经鉴定,侯嘉俊的伤势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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