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沧)决字[2025]第0580号

  被处罚人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蔡XX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益阳市赫山区鱼形山街道办事处XXX村XXX村民组出发往沧水铺镇区行驶,行驶至沧水铺XX路X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查获经过、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二,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蔡**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