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平公(三)不决字[2025]第0132号

  违法行为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大箕*******,现住:湖南省平江县界山*******。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22时40分在平江县天岳街道XXX社区XXXX网吧,曹XX与彭XX发生纠纷,曹XX使用键盘朝着桌子摔去时,键盘脱手砸到了彭XX的左后脑勺。经查实曹XX无主观故意,不构成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曹文涛没有伤害彭伟群的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曹文涛的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现决定对曹文涛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