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浏)决字[2025]第1901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
现查明:2024年01月05日21时许,浏阳市大瑶XX出口花炮厂业务员陈X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司机王X(已作行政处罚)驾驶车牌为鲁PXXXXX货车装载400件烟花爆竹,从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XX出口花炮厂运输至河南省新乡市,途经浏阳市大瑶镇XX村XX大道高速收费站入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25年7月23日,陈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1、陈X的称述与申辩;2、王X的陈述;3、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4、户籍信息;5、厂家相关资质证件等证据证实。
陈*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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