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麓)决字[2025]第1440号

  被处罚人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冕宁县高阳*******,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华润*******。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罗×与周×有合伙在长沙开羊肉馆期间,因周×有的妻子周×文怀疑两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到其经营的店里内跟店里的员工说其是小三,是鸡;通过抖音私信发信息给罗×的合伙人,发微信朋友圈说罗×是小三,是鸡。违法行为人罗×为了还击周×文,通过周×有得知周×文车牌以及居住地址后,在2025年5月7日20时许、2025年5月27日22时许,先后两次写辱骂周×文的大字报贴在她车上的方式还击周×文泄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报案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 被侵害人有错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