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龙岭)决字[2025]第0579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赵X自2001年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多次因吸毒被处罚,但其仍不知悔改继续吸食毒品。最近一次是2025年7月11日8时许,赵X伙同李X从上线处购买500元毒品海洛因,后在李X位于益阳市体育馆附近的家中,采用针筒注射的方式吸食了约0.05克毒品海洛因。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