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交)决字[2025]第036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永乐*******,现住湖南省安仁县永乐*******。
现查明:2025年07月14日18时13分左右,当事人陈xx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Lxx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湖南省安仁县永乐江镇凤岗路一中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值为37mg/100ml,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后续查询核实,当事人陈xx曾于2024年07月05日09时58分在安仁县城关镇五一南路永乐江路口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安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过,首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郴公(交)行罚决字{2024}43102829xxxxxxxx号】,此次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驾驶证与车辆信息查询结果、首次饮酒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现场执法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安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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