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交)决字[2025]第034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石堤*******,现住湖南省永顺县石堤*******。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21时12分许,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湘U785××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在永顺县石堤镇××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对李××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随后民警将李××带至永顺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湘西新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样本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94.82mg/100ml。
以上事实有李××的供述与辩解、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李**的身份信息及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顺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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