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交)决字[2025]第1051号

  被处罚人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马迹塘镇大*******,现住桃江县马迹塘镇大*******。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13时15分许,詹×元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桃江县马迹塘镇三里村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3mg/100ml,已达到饮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核查,詹×元被查获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了发案与受案情况;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可证实詹×元的身份信息;3、到案经过, 可证实詹×元的到案过程;4、驾驶证信息查询单,可证实詹×元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5、现场人车合一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可证实詹×元驾驶的车辆情况;6、詹×元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詹**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