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0767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现住冷水江市金竹山乡*******。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张×长驾驶无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自冷水江市金竹山乡杨桥村驶往新邵县坪上镇岱水桥方向,16时55分许,途经新邵县坪上镇筱溪村路段时被新邵县交警大队坪上中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52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2022年6月21日,张×长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新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张×长的行为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