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石)决字[2025]第0653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现住双清区石桥乡株木*******。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凌晨3时许,违法人员张×在双清区××酒吧喝酒时先是拍了黄×头部一下,后又打了黄×两个耳光。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人员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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