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湘)决字[2025]第0288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现住衡阳市雁峰区东洲*******。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凌晨3点许,违法行为人周×喝醉酒回到雁峰区东洲×家中,违法行为人周×和其母亲周×鸣因为借钱一事产生口角,违法行为人遂前往厨房拿菜刀回到房间内,周×鸣侧躺在床上面朝墙壁,违法行为人周×用菜刀对其母亲周×鸣做挥砍动作,并且威胁周×鸣不讲实话就砍死周×鸣,周×鸣在被违法行为人周×威胁的过程中说出自己欠钱一事,随后违法行为人周×将菜刀丢至周×鸣床上并且回到自己床上睡觉,周×鸣自称在睡觉过程中转身时,她的后背右腰部被床上的菜刀割伤,随后周×鸣叫醒违法行为人周×陪同一起前往雁峰区五医院治疗,五医院工作人员看见周×鸣背部被刀割伤后报警。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周*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周燕鸣的陈述;3、监控截图;4、现场勘查报告;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