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刑)决字[2025]第0287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风石*******,现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徐*与周欣系男女朋友关系,且徐*明知周欣患有抑郁症,二人于2024年10月同居在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玉山大厦。2025年1月12日凌晨0时许,徐*酒后欲与周欣发生性关系,遭到周欣拒绝后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徐*一怒之下摔坏周欣的化妆包,并给周欣打了一耳光,后周欣负气冲出卧室。徐*在卧室内等待几分钟后未见周欣回来才出门寻找。徐*刚出房门就看见周欣骑坐 在此楼6楼与7楼楼梯的护栏上,徐*见状则出言安抚周欣,周欣转头看了徐*一眼没有说话便从护栏上坠下楼去, 徐*见状赶至1楼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周欣被送往中心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 周欣于当天死亡。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徐x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徐xx、杨x、李x、李x、吴x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微信聊天、交易记录证明;5、通话详单;6、周欣门诊病历;7、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5年01月13日被我局刑事拘留,2025年4月14日起诉至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2025年5月29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十日。因违法行为人徐*因同一违法事实被我局刑事拘留并羁押11日,现折抵行政拘留10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