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粗)决字[2025]第0519号

  被处罚人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现住****
  现查明:2022年4月24日,蒋*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提供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非法资金,期间涉案银行卡共计转入56570元,转出56579元,蒋*非法获利157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蒋*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的报立案材料及笔录;3、到案经过;4、银行卡交易明细;5、同案人员材料;6、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蒋*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江永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江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