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大)决字[2025]第1258号
被处罚人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大市*******,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大市*******。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上午,在耒阳市大市镇XX塘村24组,违法行为人资**与邻居杨XX家里因铺设下水管道发生纠纷,资**使用锄头故意毁坏杨XX家的下水道管子,涉案价值140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资**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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