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三)决字[2025]第0619号

  被处罚人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三塘*******,现住湖南省双峰县三塘*******。
  现查明:2025年5月16日, 越南籍女子LY XXX NHU Y持普通护照从厦门高崎机场入境中国,其持有的护照护照号为: P03786140,签证号码为:AGXXX674(s2短期事务签证),该签证停留有效期为30天,停留有效期至2025年6月16日止。LY XXX NHU Y入境中国后,于2025年5月20日与戴XX在湖南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后LY XXX NHU Y与戴XX在双峰县三塘铺镇XX村安置区戴XX家中生活。经查,LY XXX NHU Y在上述签证停留期限满后至今未延长签证停留期限,也未重新办理签证、 停留居留许可证件。 经查, 戴XX在明知LY XXX NHU Y系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情况下仍容留其居留,因此,戴XX的行为构成容留非法居留的外国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书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戴**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