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公(刑)决字[2025]第0222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霞阳*******,现住湖南省炎陵县霞阳*******。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以营利为目的,同意唐×(已移送起诉)将“打烟机”放置在自己在炎陵县霞阳镇经营的“×××××”麻将馆内给前来的顾客进行赌博,放置时间为2023年6月至2024年3月与2024年8月至2025年3月,期间实际有7个月刘××未收到放置打烟机的租金,刘××实际非法获利共计4000元。2025年3月20日经炎陵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前述查获的“打烟机”为赌博机。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户籍证明,历次处理查证表,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主动上交违法所得,主动减轻违法危害后果,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炎陵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炎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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