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平公(天)不决字[2025]第0129号

  违法行为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天岳*******,现住:湖南省平江县汉昌*******。
  现查明2025年5月19日上午,违法人员姚**在平江县人民法院旁对苏xx以口头威胁的方式威胁其人身安全。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姚**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书证等等证据证实。
  姚巩坚主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了被侵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