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红)决字[2025]第0590号
被处罚人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己略*******,现住金华市市区务工
现查明:2025年2月中旬,秧**通过一个名为“玉兔”的网络赌博网站,在网站上陆续充值了2000余元,之后在网站上玩炸金花和斗牛等赌博类游戏,三四天后赢了4800元(含本金),之后通过绑定其卡号为:6217857500051657028的中国银行卡,从网站“下分”4800元至该银行卡内,并于2025年2月18日4时许在吉首市团结路支行ATM机取现。综上所述,秧**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的违法行为,因秧**利用互联网投注赌博,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以上事实有秧**询问笔录、资金交易明细、线索函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秧**主动投案,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秧**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秧**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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