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三)决字[2025]第0620号
被处罚人LY***,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三塘铺镇茶冲村
现查明:2025年5月16日,违法行为人越南籍女子LY XXX NHU Y持普通护照从厦门高崎机场入境中国,其持有的护照护照号为: P0XXX6140, 签证号码为:AGXXX674(s2短期事务签证),该签证停留有效期为30天,停留有效期至2025年6月16日止。LY XXX NHU Y入境中国后,于2025年5月20日与戴XX在湖南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后 LY XXX NHU Y与戴XX在双峰县三塘铺镇茶冲村安置区戴XX家中生活。经查, LY XXX NHU Y在上述签证停留期限满后至今未延长签证停留期限,也未重新办理签证、 停留居留许可证件。因此LY XXX NHU Y的行为构成非法居留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书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LY***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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