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桃)决字[2025]第1048号

  被处罚人贺*,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修山镇月明*******,现住桃江县修山镇月明*******。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贺×在桃江县××酒店前台当班期间不按规定登记×××房间入住旅客刘××身份信息,后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证实了案件的来源;2.查获经过证实了违法行人贺×的到案过程;3.户籍信息证实了贺×的身份信息;4.证人证言证实了桃江县××××前台工作人员贺×不按规定登记入住旅客刘××身份信息的违法事实;5.违法行为人贺×的如实供述也证实了其不按规定登记入住旅客刘××身份信息的违法事实;6.现场照片也辅证了其不按规定登记入住旅客刘××身份信息的违法事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贺*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