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公(三)决字[2025]第0401号
被处罚人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花垣县花垣*******,现住花垣县麻其洛村五*******。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18时许的时候,伍**、伍坤泽、石邦明三人在花垣县佳民村老字号餐馆吃饭喝酒,途中,石磊和杨斌来到餐馆吃饭。伍**看到石磊一直在看他并且认为石磊和杨斌有说有笑是在说他坏话,于是其就上前用右手打了石磊左边脸部一巴掌,又准备拿餐馆里面的凳子砸石磊被石邦明挡下来没砸到石磊。后双方在餐馆被公安机关带回三角岩派出所。经法医鉴定,石磊的伤情不予鉴定。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陈述、到案经过、户籍资料、伤情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花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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