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937号

  被处罚人汪*,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奥林*******。
  现查明: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违法行为人汪某饮酒后驾驶一台牌照为x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xx市xx区xxx路的xx路口时,遇执勤民警检查。经检测,汪某的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xx毫克/xxx毫升。后经交警部门查实,违法行为人汪某曾于xxxx年x月xx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获,并于xxxx年xx月xx日至交警队接受处理。经查,违法行为人汪某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员人体内酒精检测结果、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驾驶证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汪*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