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新圩)决字[2025]第0301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新圩*******,现住湖南省新田县新圩*******。
  现查明:陈**的堂弟陈满生与郑玉芳有土地纠纷,郑玉芳在该地基上准备施工建房。因陈满生在广东务工,遂打电话叫陈**去新田县新圩镇高山社区三千圩郑玉芳建房施工现场查看情况。2025年7月21日11时许,陈**独自在新田县新圩镇高山社区三千圩,用方木敲掉郑玉芳建房现场的柱子水泥浇筑模板夹具固件十余个,敲打柱子衬棍,致柱子水泥浇筑模板无法正常使用,造成受害人郑玉芳经济损失约四百余元(其中包括材料费、人工费等相关费用)。陈**的行为已构成为故意损毁他人财物。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的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