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综)决字[2025]第0274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20时42分,胡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XXX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力驱动),行驶至湘潭市岳塘区福星中路的XXX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胡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随后我局民警依法提取了胡某体内的血液样本并委托湘潭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2025年7月21日,经湘潭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的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155.12mg/100mL,另查明,胡某2021年1月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于同年1月1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行政处罚,查获时间超过两年。胡某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力驱动)涉嫌危险驾驶,未发生交通事故,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查证,胡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驾处罚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