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人)决字[2025]第1687号
被处罚人喻**,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20时许,违法人喻xx在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北路xxxxx地一楼xxx镇电玩城跳舞机操作台发现一部手机,喻xx趁机主正在玩游戏机无防备将手机盗走,后喻xx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路人。被盗手机于受害人2025年2月份以5196元购买。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违法人的供述、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手机购买发票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人喻**盗窃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属情节严重,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喻**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违法人喻**已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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