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交治安分局(侦)决字[2025]第0068号
被处罚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长湖*******,现住长沙市芙蓉区诚悦*******。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7时许,违法行为人汤**在长沙市岳麓区六沟垅地铁站乘地铁下车时,与受害人伍某香碰撞后发生口角,随后汤**返回地铁车厢内,用右手打了伍某香左侧脸部一下后离开。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汤**的陈述;2、受害人伍某香的陈述;3、证人魏义龙的证言;4、视频监控截图;5、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汤**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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