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公(酃)决字[2025]第0225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中午一时许,违法行为人肖XX与受害人刘XX因买卖二手空调产生口角纠纷,认为受害人刘XX故意找自己的麻烦,肖XX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用胸顶了一下刘XX导致刘XX后倾并被后面路沿绊到,经医院检查为骶骨部痛,违法行为人肖XX对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供述 2.受害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 4.监控视频 5.户籍资料 6.医院诊断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