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桃公(凤)不决字[2025]第0118号

  违法行为人钟**,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梅*******,现住:湖南省新化县上梅*******。
  现查明2025年07月22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钟婉妮、伍珍、王金平、吴佳等人,受邀至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路电力局后楼房五楼501钟**房间的客厅内,进行50元飘100元的、八个“王”扎一个鸟的麻将赌博活动,由违法行为人王美进行组织并提供伙食、烟、水,以每胡一个门子抽取50元的方式,收取每场(4小时)每桌400元的抽水费用以获利。经查,现场缴获赌资4000余元。现场另有钟**、邹琼、胡玉其、文秋虹、李桂林、刘圣魏、陈嫦娥等人在场,并未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来源:2、违法行为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与其他证据相印证;3、证人证言、现场缴获情况等,证实了违法行为的经过及结果;4、户籍信息,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的身份情况;5、到案经过,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的到案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