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刑)决字[2025]第0579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白沙*******,现住湖南省新宁县白沙*******。
  现查明:2025年07月21日11时许,民警在办理“7.21”诈骗案中发现,徐×涉嫌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经查,2025年7月12日徐×与杨×、杨×镕、张×明在明知“手机口”就是拨打诈骗电话的情况下,为获取钱财用作日常消费,事先在杨×家新房子商量好一起到杨×家老房子打手机口,四人均表示同意。当日,徐×与杨×、杨×镕、张×明一同到杨×家老房子,张×明负责联系上家接单及结算工资,杨×镕、徐×负责提供手机电话卡用于拨打诈骗电话,张×明用自己手机在“飞机”APP上接到单以后,再和上家接通视频电话,用视频通话的手机摄像头对准拨号的手机,按照上家在视频电话里念的号码拨号,电话接通以后由上家通过视频通话讲话跟接听电话的人对话。在此过程中张×明、杨×、杨×镕、徐×四人轮流举视频通话的手机以及轮流拨号,徐×、张×明等人先使用徐×的手机卡及手机拨打诈骗电话约三十分钟,而后换杨×镕手机拨打诈骗电话,杨×镕手机拨打诈骗电话二十分钟左右被运营商封禁,徐×再拿自己手用于拨打诈骗电话约40分钟,徐×手机185××××5313的号码拨打诈骗电话共计27个,杨×镕手机拨打诈骗电话20个。此次拨打诈骗电话徐×获利660元,杨×镕获利5、6百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徐×的陈述与申辩;2.徐×电话卡的通话详单;3.杨×、杨×镕、张×明的证人证言;4.徐×到案经过;5.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万圆整。
  另追缴违法所得陆佰陆拾元整人民币。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