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泰)决字[2025]第0851号
被处罚人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江×从株洲市天元区大湖塘的家中窜至株洲市天元区圆方路××公司,江×在大厅的手机展示台附近趁无人看管的间隙,盗走一台价值2000余元的小米14手机。
以上事实有报案人的询问笔录、江×的讯问笔录、小米手机进货凭证、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无前科。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江*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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