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衡)决字[2025]第0576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三塘*******,现住湖南省衡南县三塘*******。
  现查明:违法人谭XX于2025年06月21日20时03分左右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3mg/100ml,血检结果为142.9mg/100ml。2025年07月21日衡南县公安局对谭XX2025年06月21日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予立案。经系统查询违法人谭XX于2017年04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电脑查询件、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决定书、第二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第二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检结果、车辆属性鉴定报告书、不予立案通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