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洪)决字[2025]第0904号

  被处罚人何**,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中心*******,现住洪塘营瑶族乡大洞*******。
  现查明:何X兰于2000年在湖南省道县洪塘营瑶族乡XX村办理了一张名为何X兰的虚假户籍(虚假户籍信息:何X兰,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329231976XXXX4729,户籍地址:湖南省道县洪塘营瑶族乡XXX村5组),并使用虚假户籍办理了身份证和使用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社保卡、结婚证等证件,且一直使用至今。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