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93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麻河口镇高家*******,现住南县麻河口镇高家*******。
现查明:2023年9月3日1时许,李XX驾驶湘AXXXX号牌小车行驶至长沙市芙蓉区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时,遇芙蓉交警大队民警检查,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72毫克/100毫升,已经达到了饮酒驾驶的标准。经查,李XX曾于2021年3月25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开福交警大队查获,并于2021年3月26日接受处罚。李XX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430102-XXXXXXX号强制措施凭证,2、呼气酒精测试单,3、公安网查询记录,4、第一次酒驾的处罚决定书,5、当事人的供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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