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花石*******,现住湖南省湘潭县花石*******。
现查明:2025年07月01日21时00分左右,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XXXXXXX的小型轿车,至湘潭市雨湖区XXXXXXX时,被我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我局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驾驶员王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67mg/100mL。王某某于2025年7月23日到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接受处理,民警经查询发现王某某于2025年05月0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查获。并于2025年05月0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处罚。经查证:王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湖南省公安厅2022年4月7日印发的湘公法【2022】6号《湖南省公安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之规定对王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王某某本人的陈述、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民警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 (编号为4303022800665800的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编号为430302360029332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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