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公(田)决字[2025]第0394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华阁镇德胜村*******,现住华容县五星小区
  现查明:周XX于2023年3月3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5年5月5日13时41分许,周XX再次饮酒后驾驶湘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华容县华鲇路“万圣桥”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查询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司法鉴定意见书(湘岳华天司鉴【2025】毒鉴字第502号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华容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