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岩)决字[2025]第0561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慈*******。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09时14分许,谢XX驾驶湘GS5682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慈利县岩泊渡镇XXX路段,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慈利县交警大队岩泊渡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查,当事人谢XX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违法载人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人车照片,本人陈述,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单,民警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三日。因谢迪华年满七十周岁,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