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九)决字[2025]第0447号

  被处罚人涂**,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南县南洲镇*******,现住湖南省南县南洲镇*******。
  现查明:2025年04月24日10时许,涂某某窜至南县南洲镇×××学校北门盗得王某某白色自行车一辆,并以100元价格销赃;2025年04月30日16时许,涂某某窜至南县南洲镇×××学校北门盗得夏某某黑色自行车一辆,并以100元价格销赃,所得账款已被涂某某挥霍。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十项二年内盗窃二次的属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涂**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