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龙)决字[2025]第0651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澧浦街*******,现住湖南省澧县澧浦街*******。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张×受刘×(已行政处罚)邀约与肖×到刘×(肖、刘二人有婚外情纠纷)单位见面后,约好去找刘×的妻子张×(已行政处罚)道歉。后张×开车将刘×、肖×带至澧县体育新城小区后面,张×到现场后在车上使用木棒对肖×殴打,三人下车后张×让刘×、张×拉住肖×的手,张×继续对肖×进行殴打、拍照,并要求肖×下跪道歉。
以上事实有:1、案件查获及到案经过;2、受害人肖×的陈述;3、违法行为人张×的陈述与申辩;4、同案人刘×、张×的陈述;5、录音及其他等证据证实。
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四)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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