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大)决字[2025]第1259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大和*******,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大和*******。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下午,湖南XX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工作人员带江西老板前往该公司位于耒阳市大和圩乡XX村养蛙基地进场时,要求刘冬生开门时其拒不开门。7月22日上午,XX公司的工作人员再次与江西老板前往基地,同样遭到刘冬生拒绝。14时许,刘冬生伙同刘**等人将基地大门门锁破坏,并喊来挖机将基地内部的路挖断,导致富荣公司业务流失。
以上事实有刘冬生、刘**陈述,付元生等人证人证言,视频监控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因年满70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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