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会)决字[2025]第0576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三堂街镇沿*******,现住桃江县三堂街镇沿*******。
  现查明:2023年12月4日,胡××伙同曾×、龚×、贺×(均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上线是诈骗分子的情况下,仍在益阳市赫山区秀峰中路××宾馆内,采取“手机口”的方式,使用名下的电话卡为上线拨打受害者电话,导致被害人周××被骗人民币 10000 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六十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五日。因胡**已经因本案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超过五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