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天公(禁)不决字[2025]第0044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裕南*******,现住:长沙市天心区裕南*******。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19时许,我所民警根据线索在天心区裕南街街道xx旅馆201室将疑似吸毒的违法行为人刘x抓获,违法行为人刘x陈述在2025年3月19日通过微信转账给师xx是用于人情往来,并非购买毒品,后办案民警对违法行为人刘x尿样、毛发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排除刘*吸食毒品的嫌疑。
以上事实有刘x的陈述;到案经过;尿样提取及检测结论告知(送达)笔录;毛发提取及检测结论告知(送达)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流水账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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