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岳)决字[2025]第1438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吉庆*******,现住长沙市红星大市场*******。
  现查明:2025年07月22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彭**通过攀爬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万科森林工地33号塔吊以自杀的方式讨要工资,望岳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置,劝阻违法行为人彭**不要通过攀爬塔吊维权,要求其爬下塔吊,多次劝阻无果,处置一小时后违法行为人才从塔吊上爬下,违法行为人彭**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消防出警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