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934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坝塘*******,现住湖南省宁乡县坝塘*******。
  现查明:2025年04月28日00时52分许,违法行为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湘XXXXXX号小车行驶至长沙市XX区XX大道的XXXXXXX大楼路段时,被XX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交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44毫克/100毫升,达到饮酒驾驶的标准。经公安内网信息核实,唐某某被查获时驾驶证因吸毒于2016年被XX县公安局注销。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唐某某实施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唐某某的陈述与辩解;编号为XXXXXXXX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传唤经过;查获现场照片;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件;在逃人员、电话查询、盗抢车辆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