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郴公直(交)决字[2025]第0144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
  现查明:2025年06日22日22时54分许,驾驶人何*(身份证号码:431003198312181610、驾驶证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湘LF1015小型汽车行驶至郴州市苏仙区郴县路与观山路交汇处时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交警四大队例行检查时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6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明2018年10月26日饮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已经处罚完毕。2024年03月14日21时41分,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至郴州市X91线与青年大道交汇路段时,被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查获已处罚完毕,此次属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执法照片、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等、第一次,第二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