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交)决字[2025]第0811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金洲*******,现住长沙市望城区高塘*******。
现查明:2025年05月02日13时27分,在长沙市望城区XX街道XXXX前路段,肖XX饮酒后驾驶湘A6NXXX小型普通客车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结果为69毫克/100毫升。经查,2012年09月06日20时54分,在长沙市望城区XX路的XX路口至XXX大道路口,肖XX饮酒后驾驶湘A9RXXX小型普通客车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且该违法行为已处理。肖XX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肖XX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酒驾前科材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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